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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案由:緊急處分
裁判日期:201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