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11號原 告 盧建榮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邱若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琮瑋、陳文德之全體繼承人間侵害著作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琮瑋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二、被繼承人陳文德之除戶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及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陳文德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及最新住居所址,並就本件為妥適之聲明、追加應為被告之人為被告,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查報被繼承人陳文德之遺產範圍及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