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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法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廖乾印相 對 人 社團法人臺北市西門麻將暨橋棋競技文化協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社團法人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4分之3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之2以上書面之同意。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次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53條、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社團法人臺北市西門象棋紙牌麻將競技文化協會之理事長,該財團法人之章程業經民國102年7月20日會員大會決議更名如附件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不同,社團法人變更章程,依上開規定,僅需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無準用民法第62條需須經法院為必要處分之規定,此乃因社團法人為社員之組織,與財團法人係由捐助財產構成及具有公益性質有所不同,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實無必要,亦無依據,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變更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要屬法人登記事務而已,無需法院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