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94號聲 請 人 吳香達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癌基金會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更正聲請人之名稱為「吳香達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癌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癌基金會設立許可函。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癌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