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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法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94號聲 請 人 吳香達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癌基金會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更正聲請人之名稱為「吳香達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癌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癌基金會設立許可函。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癌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