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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法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內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李鴻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鈺倫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盛寶全人社會福利基金會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選派清算人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補繳1,000元聲請費。

二、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

三、相對人之捐助章程。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聲請人之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聲請人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含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0號廢止設立許可函)。

六、董事名冊(載明董事姓名、戶籍地址、電話)。

七、釋明(一)相對人之董事於客觀上有不能就任情形;(二)捐助章程未預先訂定清算人;(三)總會或董事會有不能選任清算人等事實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倘若均已符合前述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事由,復應提供願任清算人之名單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