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51號聲 請 人 陳守煌即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陳美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此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守煌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依法務部101年5月18日法令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之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經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第11屆第
3 次董事暨常務董事聯席會議決議,變更章程第8、18、23、26、28條部分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法務部以
102 年2月7日法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1紙在卷可參,屬民法第62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次查,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第8、18、23、26、28條之規定,業經變更條文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提報第11屆第3次董事暨常務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此有會議紀錄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主管機關即法務部對於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內容乙節並無意見,並要求儘速向法院辦理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登記事宜等情,有法務部102年3月22日法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