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字第5號原 告 上海沛強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芝霞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複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複代理人 鄭旭峯被 告 芝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中龍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亦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