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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消債清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家興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 條第1 、2 項及第8 條定有明文。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第2 項亦規定:「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其立法理由並載明:「債務人獨資或合夥經營商號者,即係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並依該商號之營業額定其是否有本條例之適用。同理,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者,無論是否受有薪資,亦應視為其係自己從事營業活動,並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其是否有本條例之適用,爰設第2 項,以杜爭議。」;此外,「本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5 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 日回溯5 年計算之;第2 項所定之營業額,以5 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該條例施行細則第4 條規定甚明。是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案件,法院仍應先審酌聲請人是否為本條例之適用對象;如聲請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者,並應依其營業額以決定有無本條例之適用。另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積欠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無擔保債務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8,000,834元,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又其曾擔任羽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羽石科技公司)之負責人,然該公司於民國97年間因資金週轉不靈而結束營業,並解散登記,股東均已連絡不上,該公司所有債務均由聲請人承擔,業經各債權人追討債務數年,以致無法固定上班及工作,而聲請人向鈞院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因到處躲債,在不固定地點及時間到處打零工維持生活,每月所得約2 萬元,收入均領取現金,顯有不能清償上開債務之情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為此,爰向鈞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2 年8 月20日具狀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5 年之期間(即自97年8 月20日起至102 年8 月19日止),曾任羽石科技公司之董事長,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又羽石科技公司曾於96年10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自該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該公司復於96年12月28日申請暫停營業一年,嗣於97年11月5 日申請解散登記及註銷營業登記乙節,為聲請人所自承,並有聲請人所提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媒體申報總表,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97年1 月2 日函文、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12至213 頁、第248 至254 頁),堪以認定。而羽石科技公司於97年1 至11月均無營業額,97年12月之營業額為3,102,46

1 元,該營業額為羽石科技公司申請營業註銷登記後出清庫存之營業收入,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02 年11月19日北區國稅花蓮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課稅資料、申報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張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3

7 至247 頁),且為聲請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62 頁反面),則以該數額計算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5年擔任羽石科技公司負責人期間,即自97年8 月20日起至97年12月間共5 個月間,該公司平均每月營業額約為620,492元(計算式:3,102,461 元÷5 個月=620,49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逾越本條例第2 條第2 款所定之20萬元。準此,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 年內曾擔任羽石科技公司負責人,月平均營業額已超過20萬元,是本件聲請人並非得適用本條例聲請清算之消費者,其聲請清算於法未合,且上開欠缺又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