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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消債補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00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建勳(原名黃建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10×34=2,72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現在就業狀況並提出自民國100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位於新北市○○區○○00號之5之住所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四、聲請人雖提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6樓房屋之租賃契約,惟該契約係於民國102年8月19日租賃期間屆滿,且依該契約所載,聲請人僅給付押金52,000元、自101年8月20日起至9月19日止之租金26,000元,是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續簽租賃契約、繳交房租之方式,並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五、聲請人應說明與銀行債權人自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最新相關資料、收據證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配偶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民國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配偶、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

十、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一、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二、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