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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消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19號原 告 蔡寬福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複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被 告 葉國一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曾婉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日期:201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