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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消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28號原 告 陳俊嘉

林士傑簡聖哲周辰洸追 加原告 林倉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被 告 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

金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追 加被告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李秉蒼追 加被告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嚴磊追 加被告 柯于婷

黃宇然(原名黃孟蓉)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代理人 劉書妏律師追 加被告 鄭忠亮被 告 李坤勇

呂中正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被 告 黃貴羚

蔡宗翰陳昱男高志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