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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廖秀松代 理 人 魏高明上列聲請人因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

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 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消費爭議事件聲請承

審法官迴避,惟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判決亦送達聲請人,是其訴訟程序已終結,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已無從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趙雪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