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號抗 告 人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本院所為之102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主張於本院101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消費爭議事件,認有法官迴避事由提出聲請,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2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台幣150萬元,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依前揭規定,對該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