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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2號異 議 人 沈明睿相 對 人 祭祀公業沈保生管 理 人 沈長庚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102年度存字第1832號准予相對人提存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事 實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依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

101年度訴字第27號及附件記載成交日期前,第三人陳金藏等3人均未於成交前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04條規定,向共有人提出優先購買之意思表示,其成交全部無效,派下員沒有人買到優先購買權土地;又陳金藏自民國95年間開始至全省向派下員詐購土地,並恐嚇派下員凡不出土地者,要給付陳金藏土地增值稅新臺幣(下同)26萬8 千多元,另給付代書費每坪3000元,房屋拆屋不補償等,經嘉義地院檢察署查辦中,則於嘉義地院檢察署偵結前,請本院駁回提存。另沈長庚管理員已經嘉義地院101 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沈長庚管理員不存在」,沈長庚無資格出售本案土地。且本案土地上現建有50多戶房屋,應屬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之房屋,若被陳金藏詐欺集團全部詐購,已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之財產自由權,並與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09號牴觸,應予駁回等語。

本院提存所意見書則以:本院102 年度存字第1832號清償提存

事件,相對人即提存人既已於提存書之提存原因及事實欄內載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出賣祭祀公業沈保生所有嘉義市○○段○○○○號、地目:建、面積11869.53平方公尺,同段191地號、地目:建、面積257平方公尺,及同段194地號、地目:建、面積350.43平方公尺等3筆土地全部,3筆土地總面積3774.28坪,扣除公祀用地面積105坪及扣除留用既行道路供通行出入面積314.60坪,由已故同意出賣之派下員沈登賢及派下員均等取得面積21.09坪,扣除應付各項費用,每坪出賣價金2萬元,每位派下員領取土地價金42萬1800元(優先購買權經通知前來陳金藏處所辦理承購手續,未前來承購、未前來領取出賣土地價金,不得已而提存)(受取人受領遲延)。符合提存法第 9條第1 項提存書應記載事項規定,本所准予提存,並無不合,異議人異議意旨以依據嘉義地院101 年度訴字第27號及附件記載成交日期前,陳金藏等3人均未於成交前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04條規定向共有人提出優先購買權,其成交全部無效,故派系員沒有人買到優先購買權土地,其提存原因與事實全部偽造等,核非提存所所得予審認,異議人所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請予以駁回云云。

按清償提存書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

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5 款定有明文。又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 款亦有明文。再提存為非訴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為審查,凡提存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合於提存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審查之範圍,即應准予提存,而關乎實體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審查權。

經查,上開清償提存事件,載明提存物之受取權人即異議人及

其住居所,其提存原因及事實則載明,係相對人即提存人祭祀公業沈保生管理人沈長庚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出賣祭祀公業沈保生所有嘉義市○○段○○○○號、地目:建、面積11869.53平方公尺,同段191地號、地目:建、面積257 平方公尺,及同段194地號、地目:建、面積350.43平方公尺等3筆土地全部,3筆土地總面積3774.28坪,扣除公祀用地面積105 坪及扣除留用既行道路供通行出入面積314.60坪,由已故同意出賣之派下員沈登賢及派下員均等取得面積21.09 坪,扣除應付各項費用,每坪出賣價金2 萬元,每位派下員領取土地價金42萬1800元。(優先購買權經通知前來陳金藏處所辦理承購手續,未前來承購、未前來領取出賣土地價金,不得已而提存)(受取人受領遲延),無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核與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清償提存書應記載事項規定相符,本院提存所准予提存,核無違誤。至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提存之原因係偽造、相對人無權利出售系爭土地云云,則其所稱無論屬實與否,均屬有關兩造間權利義務之實體爭執,依諸前開說明,自不在提存所得以審究之範圍內,本院提存所102年8月1日102年度存字第1832號准予提存之處分,洵無不當。

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提存法第25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