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57號原 告 張寶鳳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收養關係成立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 二、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被告姓名及地址,並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成立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