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 告 方雅麗訴訟代理人 林明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馬靜枝間返還代管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案由:返還代管金等
裁判日期:20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