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0號原 告 黃林瑤瑩
黃建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許培恩律師被 告 張柑露
廖忠雄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