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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0號原 告 黃林瑤瑩

黃建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許培恩律師被 告 張柑露

廖忠雄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等
裁判日期: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