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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 告 晟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玲訴訟代理人 蔡奇峰上列原告與被告賈凱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依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