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 訴 人 永力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舜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坤佑間因 102年度訴字第1580號給付結算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77,9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