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78號原 告 宇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瑛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杏醫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杏醫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