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4號原 告 吳有明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陸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土地公告現值267,374元×123平方公尺×1/3 +300,000元+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