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被 告 黃東森
彭國豪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17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