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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被 告 黃東森

彭國豪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17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