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9號原 告 林玉峯被 告 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春杰被 告 黃偉祥

袁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求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日期:201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