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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03號聲 請 人 洪祖祺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1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