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03號聲 請 人 洪祖祺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