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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 告 王艷大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 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焦仁和、信和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間檢查合夥事務等事件,原告就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裁判案由:檢查合夥事務等
裁判日期: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