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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36號原 告 陳美如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建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2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雖原告於102年5月3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2年5月13日以102年度救字第106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1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並因原告未於法定期間聲明不服而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返還賠償金
裁判日期:201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