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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 告 徐培耕被 告 中華民國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贍養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訴外人吳宗宴(原名吳卓)為陸軍第一兵工團士兵,因案入獄服刑完畢,其復於民國79年1月29日死亡,原告為吳宗宴配偶,依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38條規定,被告應支付每月贍養金新臺幣(下同)16萬元,自79年1月29日起迄今共23年,共368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吳宗宴死亡證明書、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有關吳卓文件等件為證,惟上開死亡證明書上吳宗宴之本籍為「廣東省潮安縣」,而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上所記載「吳卓」之本籍為「廣東汕頭」,二人是否為同一人已有可疑,況原告所主張之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38條得發給贍養金之條件,必須為「軍官」或「士官」,而原告所提出之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文件上所記載之「吳卓」為「上等兵」,並非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所稱之「軍官」或「士官」,是原告依該條例請求被告給付贍養金,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金
裁判日期:201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