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42號原 告 鄭質美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被 告 東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登記之公司所在地自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建號同段第二六七八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房屋遷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就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建號同段第二六七八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房屋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依首揭規定,專屬本院管轄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聲明:被告應將公司地址自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建號同段第二六七八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房屋遷出,並辦理變更登記。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訴外人李瑞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立租賃契約,約定由李瑞章向其承租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建號同段第二六七八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房屋(以下簡稱本件房屋),租賃期間自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後雙方辦理續約一年,租賃期間延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兩造及李瑞章合意變更以兩造為租賃契約當事人、李瑞章任被告之連帶保證人,租賃期間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租期屆至後兩造未再續約,租賃關係業已消滅,被告未返還租賃標的物房屋,其乃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訴訟,經鈞院以九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三七三二六號判決其勝訴確定,詎被告現仍將公司所在地址登記在本件房屋內,妨害其對本件房屋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公司登記地址移出辦理變更登記等語。
(三)證據: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三七三二六號民事簡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本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三七三二六號民事簡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
(一)本件房屋為原告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可資參佐。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址登記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
(三)兩造間租賃關係業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租期屆至時消滅,被告已無占有使用收益本件房屋之法律上權源,此經原告陳明在卷,核與本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三七三二六號民事簡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所載一致。
(四)而被告公司所在地固登記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與本件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略有不同,但本件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房屋之第二層,此觀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標示部之層數、層次欄所示即明,此外復查無任何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之房屋,是「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即為本件房屋,堪以認定。
(五)「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既為本件房屋,本件房屋為原告所有,被告自九十六年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已無占有使用收益本件房屋之法律上權源,業如前述,則被告公司所在地登記在本件房屋內,即妨害原告本件房屋之所有權,原告自非不得請求被告將登記之公司所在地自本件房屋遷出。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登記之公司所在地自本件房屋(二樓)遷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