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寶健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相 對 人即 參加人 張遠捷上列聲請人與原告黃國峰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法院駁回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 年9 月6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未依期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足憑(見卷三第107 、111 至112 頁),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姜悌文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