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7號上 訴 人 黃瑞其
梁美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4,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但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