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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7號上 訴 人 黃瑞其

黃美容被 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黃怡靜

林芷伃鄭忠欽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47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分於103年7月1日、同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梁美其、黃美容,惟渠等至今仍未繳納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