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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 告 葉宗貴被 告 陳明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弄○○號4樓,有起訴狀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