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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 告 葉宗貴被 告 陳明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一欄原告葉宗貴住臺北市○○街○○巷○○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葉宗貴住臺北市○○街○○巷○○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4月25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一欄原告葉宗貴住址原記載為「臺北市○○街○○巷○○號4樓」,應更正為「臺北市○○街○○巷○○號4樓」,爰依首揭規定,更正此顯然錯誤,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