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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7號原 告 劉溪南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複 代理人 王書涵被 告 力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肇豪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麗容律師

王子文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盧姵君律師被 告 石麗楓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蘇清文律師被 告 蘇陳秀子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陳玉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裁判日期: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