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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0號上 訴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賴榮玉等間因102 年訴字第1230號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玖仟伍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柒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日期: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