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位賢 住新北市○○區○○街○○號8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
之6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珍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一號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