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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締盟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巷○○○○號法定代理人 黃火盛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琳薇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給付帳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4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裁判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