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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號原 告 陳秀蘭

陳瑋婷陳進廣陳進源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本人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正本、原告及訴訟代理人本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共19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日期:20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