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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訴訟代理人 丁維國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被 告 江樹桐

江樹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