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訴訟代理人 丁維國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被 告 江樹桐 江樹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