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54號聲 請 人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國堂上列聲請人因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零叁元。
二、聲請人於103 年6 月3 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零叁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