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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77號原 告 陳明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間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為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2年3月17日召開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第16屆第2次會員大會之決議,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日期:201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