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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77號原 告 陳明雄受告知人 吳世欽受告知人 呂寬恕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應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第16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業經最高法院判決應撤銷確定,則該次大會所選舉之法定代理人亦屬無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目前從缺(本院卷二第236頁),則依原告主張該確定判決之撤銷形成效力及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即應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若不遵期補正,其訴即屬不合程式,將逕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