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77號原 告 陳明雄
參 加 人 呂寬恕受告知人 吳世欽被 告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訴訟代理人 李佳叡律師
吳旭洲律師林譽恆律師複代理人 李維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17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7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被告雖提起再審之訴,惟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再字46號民事判決駁回再審確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