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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77號原 告 陳明雄(已死亡)受告知人 吳世欽

參 加 人 呂寬恕被 告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特別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明雄已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死亡,有原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又本件因係原告專屬身分所生之訴,無法由原告繼承人繼承其身分,其目前之訴,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