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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79號原 告 柯玲娜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敦南華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飛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28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按區分所有權人訴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形成之訴之形成權,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故應認係財產權之範圍。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後,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日期:201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