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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3號上 訴 人 森鴻數位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政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間返還補助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2,8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7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家淳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等
裁判日期: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