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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93號原 告 林俊雄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被 告 鍾麗卿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麗卿間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6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返還房地所有權之訴,依原告民國102年7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1,018萬元(即不扣除土地增值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萬38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4萬600元外,尚應補繳92萬9,786元(計算式:97萬386元-4萬600元=92萬9,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