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65號原 告 王憶修兼訴訟代理 王憶賢人被 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金田被 告 蔣寶華
廖麗霜上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卜至仁 住臺北市○○街○○號B1上列當事人間法定代理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12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