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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64號原 告 Samn Lim(中文名林杉)

Otto Ulc(即Priscilla Ulc,中文名林若琛之承

Ota Ulc (即Priscilla Ulc,中文名林若琛之承Cecile Moore(中文名林若珪)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複 代理人 陳欣宜被 告 劉莉麗(即林槎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劉宇哲律師被 告 Lynda Sandra Wang(即林槎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楊靜榆律師李文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6 月7 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6 月7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等
裁判日期: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