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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0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85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清真寺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楊大錡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被 告 白美玲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印鑑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52號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被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民事撤回上訴狀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裁判日期:2015-09-08